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容易出现的问题! -j9九游会官网

问:我们公司是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一本手册的部分料件交给其他公司加工,但由于业务人员工作疏忽,没有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现在被海关查到,会不会处罚我们公司?
答:加工贸易企业经营加工贸易业务需接受海关监管,如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有可能会被处罚。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能构成违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所述,贵司未办理海关手续将手册项下部分料件交给其他公司的行为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依法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于 2018 年11月、 2021年2月、 2021年11月,向s海关申领了c231483xxxx、 c231419axxxx 、 c231421axxxx三本加工贸易手册, 备案进口晶圆、光学镀膜玻璃、 光刻胶等料件, 备案出口cxxx芯片等成品。前两本已核 销,第三本正在执行期间。当事人在执行上述加工贸易手册过程中,需要使用 xxxx620 型号的光刻胶作为硅蚀刻的掩膜,刻完硅图形之后再将之去除;使用 xxxxxt型号的光刻胶作为金属蚀刻的掩膜,刻完之后再去除。根据《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6〕67 号) 之规定,上述两款光刻胶属于消耗性物料,应在料件进口前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方能作为保税货物进口。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6月16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进口的上述光刻胶符合该公告的规定,可以以保税方式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管,但当事人未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就将光刻胶在上述三本手册项下备案 为保税料件并申报进口使用。经依法计核,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光刻胶共计 17759.22 升, 价值人民币 36618973.16 元。以上行为有涉案手册备案资料及手册项下进出口报关单、 bom 表及汇总表、 税款计核证明书、 查问笔录、 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6〕67 号) 第一条之规定,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且为加工出口成品所必需,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但又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物化是指料件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构成商品基本特性的转化过程。根据上述公告第八条之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实行保税监管。上述物料或其制成品销往境内区外,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税款并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提交有关证件。因此,本案中的当事人进口涉案消耗性物料,应在料件进口前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方能作为保税货物进口,当事人未办理手续即进口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未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就将涉案光刻胶在上述三本手册项下备案为保税料件并申报进口使用,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涉案光刻胶共计 17759.22 升,价值人民币 36618973.16 元。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系程序性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之规定,s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36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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