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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21条”)旨在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21条”是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史上又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也是综合保税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升级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先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拓展两个市场

政策内容:
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政策利好: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区内企业符合条件均可开展此项业务,区内试点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参与国内环节的税收抵扣,实现“跟国内做生意”更加便利,有利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灵活有效对接国内国外市场,切实提高区内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件:
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
21条政策解读

二、提前适用政策
政策内容: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政策利好:
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后,企业即可以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以申请提前适用综合保税区机器设备免税政策,突破企业必须在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才能享受政策优惠的限制,解决因综合保税区建设验收周期较长,拟入驻企业无法提前进口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难题,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快建设投产,更好抓住市场机遇,及早见效。
21条政策解读

三、释放企业产能
政策内容: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海关总署、商务部负责)
政策利好:
取消现行委托加工业务对企业准入条件、生产工艺、设备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可有效释放目前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产能,有利于拓展企业的订单来源,有利于带动区内产业的转型升级,化解区内外市场资源分割、区内企业先进产能利用不足的矛盾,提高效益,提升竞争力。
参考文件: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

四、促进内销便利
政策内容:
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
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解决了内销比例高、批次多的区内it类等企业申领相关许可证件繁杂的问题。企业内销无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减少了通关时间和成本,有利于相关产品更快、更便捷进入国内市场。

五、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政策内容:
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
这项政策最大的突破点在于尊重企业生产规律,通过简化企业业务办理手续,给予诚信企业部分业务自主权,增加企业管理自由度,提升管理效能,降低企业成本。海关实施顺势监管,给企业最大的便利,减少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
参考文件:
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

六、促进研发创新
政策内容:
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海关总署、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政策利好:
该条举措有三个利好,一是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免予提交许可证件,解决区内研发企业进口货物耗时长、手续繁琐的问题;二是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解决进出平衡的问题,解决研发“核销难”现状,培育研发新业态,促进研发业务在综合保税区聚集发展;三是保税研发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
参考文件: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

七、建设创新高地
政策内容:
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
该举措一是有利于发挥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和保税监管制度优势,推进其与各类平台功能叠加、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促进创新企业向区内集聚,提升综合竞争力;二是有利于推动综合保税区内产业从传统的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为主向创新研发、服务贸易方向转变,推动区域更高质量发展。

八、优化信用管理
政策内容:
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
突破目前海关等相关部门对入区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方法,对符合有关标准的企业,评定时长显著下降。此项政策将对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体现政策倾斜,引导更多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向区内聚集,便于形成规模效应,使守法、守信企业享受通关便利和认证企业红利,有明显的获得感。

九、支持医疗设备研发
政策内容: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药监局、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
按现行规定,区内企业进口医疗器械需要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该政策在境外入区环节取消了相关手续,待上述设备进入国内销售、使用时再按规定办理,有利于加速国际先进医疗设备技术的吸收和利用,促进企业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带动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21条政策解读

十、简化进出区管理

政策内容:
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海关总署负责)
政策利好:
该项政策是支持综合保税区对接国内市场的一项举措。对符合条件货物、物品免于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区更加便捷,海关实施后续监管,有利于区内企业降低成本,更有效对接两个市场。
参考文件:
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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