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培训专家刘希洪老师:国际货物买卖结算风险管控要点之赊销 保险 -j9九游会官网

从出口商角度,国际贸易涉及的保险包括海运险、出口信用保险、责任险(产品质量及召回等)。

本文只讨论中信保提供给出口商的出口信用保险,也即是为出口商收到货款提供的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两类风险,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承保的是世界各国政府和机构违约的风险,比如政变,内战,债务违约等等。

案例:国内知名家具企业lb向法国某一大品牌fu出口家具产品,合作时间较久,付款记录良好。可是,2018年,fu公司财务状况出了问题,付款开始拖延,逾期付款金额高达800多万人民币。随着fu公司财务状况不断恶化,lb管理层更是着急上火,,,,最后等了将近一年时间,才收回600万左右的货款,还有200万的尾款无法收回,,,认栽了!!!

此事后,管理层决定应采取一定风险预防措施来管控收款风险,决定购买中信保出口信用险,可是中信保却拒绝为其承保,因为调查发现,交易对手(买方)其实是fu公司花1万美金在香港注册的贸易公司,其资信较差。

一、保险尽职调查,“想保就保”只是一厢情愿

提起保险,很多人仅从己方角度思考问题,认为想保就能报,购买保险只会增加成本,所以不购买保险。

前面案例说说明一点,能不能承保是保险公司决定的事,不是投保人决定的。

这就引发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第一个问题,保险公司承保前的尽职调查,该调查费一般有投保人承担,称为“资信调查费”。

保险公司不是“人傻、钱多”,对任何一笔交易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及交易对手做尽职调查,或简单或复杂的,视个案情况而定。

依据尽职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就是否承保、费率、赔付比例、免责事项等情况作出决定。同时,确定给予被保险人年度最高限额与信用限额。

案例中,出口商的交易对手(签约采购方)仅是法国知名品牌香港子公司,该子公司注册资本1万美金,亦无其它资产。

可以想象,假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lb公司后向该fu公司香港子公司主张代位权之诉,其结果极有可能是赢了诉讼而输了成本,“竹篮打水一场空”。

所以,当交易对手明显资信不足,又无其它增信措施补强时,保险公司不会去承保,当“冤大头”。

另外,即便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针对每笔交易,可能会调整承保限额,因为企业资信在不断变化,或增或减,保险公司掌握主动调整信用额度的权利。

请记住,“信用额度”其实是一个授信的过程。如果在外贸伊始就做了中信保,通过逐渐提高的授信额度,能取得不错的投入回报比例。

最后,中信保内部有一个数据库,可以提供一些境外企业信用状况,但好像只对中信保合作企业开放。

二、赔付比例

赔付比例一般视案件详情、产品性质、收款方式、客户信誉等各方面的综合评断,由理赔部门通过尽职调查协商最终决定。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比例一般是90%,但有以下特殊情况:

2.1 投保人只愿意投保低端的保险产品,这样可以少交保费,减少成本。那么,保险公司给予的赔付比例会降低到80%,甚至60%。

2.2 客户资信不佳,授信额度低,无法覆盖合同交易金额,买卖双方又不愿意减少出货量,此时,保险公司会相应适度降低赔付比例。

2.3 不符合赔付要求。即使保单约定的赔付比例是90%,但在履行保险合同上有问题,例如超过报案、索赔的时限(一年)等,在赔付时视情况轻重可能会降低赔付比例。

2.4 就像车险,赔付一次后,往后就会增加保费。

2.5 债权转让给中信保追偿势必会和客户关系激化,意味着这个客户从此就失去了,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往往是法院诉讼。

2.6 保险公司一般不支持赔付港口费用,这部分要被保险人承担。所以,提单实务中,一定要搞清楚海运提单的shipper和consignee,一旦采用了记名提提单,货到目的港不提货,客户道德滑坡,要求折扣或降价或不要货等势必产生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支持这些损失。

2.7 与客户达成的任何折扣或和解协议,必须要经保险公司同意打折或和解方案,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折扣部分。

2.8 中信保不赔付质量问题的纠纷,如果遇到客户因为质量原因拒付,有必要提前做一份大货样的检测书,这样质量就不是问题。

三、免责事由

以笔者最近一客户向中信保申请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中保险的“除外责任”为例,见微知著。

该保险条款约定“除外责任”包括:

3.1 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3.2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3.3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本条款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贸易合同或预期违反贸易合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仍然继续向买方出口所遭遇的损失。

3.4 信用证或非信用证 中国的支付方式所引发的如下损失。

3.4.1 信用证支付引发的损失包括:

a)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b)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发的损失;

c)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d)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按照约定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引发的损失,但不包括交单前发生本保单承保的风险,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保险人的指示不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情形。

3.4.2 非信用证支付引发的损失包括:

a)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发的损失;

b)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的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导致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买方之间的贸易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针对除外责任,总结而言,保险公司约定的除外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卖方或出口商)在基础买卖合同中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即是,出口商及其代理人违背基础合同(还包括信用证合同)约定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要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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