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外贸实操培训提醒企业贸易外汇管理新变革! -j9九游会官网

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旨在促进贸易外汇业务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取消贸易企业名录登记核准要求。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二是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收支业务办理。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业务办理,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简化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贸易收支手续;放宽银行办理a类企业货物贸易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超180天)的权限,从现行单笔等值5万美元提高至等值20万美元;满足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的客观需求,符合条件的b、c类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付汇业务。

三是构建简明清晰的贸易外汇政策环境。考虑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中辅导期业务报告、待核查账户管理等部分条款已被《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替代,此次拟废止该文件,将其中涉及企业外汇业务办理的有效内容纳入《通知》,并更新相关文书格式。

政策原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进行首笔收支前,在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中国的联系方式、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发生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的相关材料,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后办理。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退汇原因(如超期限、非原路退汇)”。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办理该业务。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b/c类企业90天以上延收/延付”。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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