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风险管理|代收行未收款便背书提单给付款人提货 -j9九游会官网

背景

2023年3月2日,托收行将金额为172,081.20美元的单据快递给了代收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明确规定为付款交单,并受urc522约束。单据还包括全部正本提单,这些正本提单由托收行背书给了代收行。

3月20日,托收行向代收行发送swift报文进行查询催促,要求立即付款或告知当前状态。

3月22日,代收行回复称其不提供跟单信用证服务(凭单付款),且托收单据不在他们手中,并已关卷。

3月24日,托收行发报要求代收行核查和追踪上述文件,并确认资金状态。

3月29日,托收行要求代收行退单。

dhl文件递送报告显示:
2023年3月2日收件,并于2023年3月6日到达。2023年3月9日交付给本地快递公司,并于同日中午12:13交付给代收行。

托收行向船运公司核实了货物的下落,并获悉,货物是买方凭代收行背书给他的正本提单正本放行的。

2023年4月4日,托收行要求代收行立即付款,并保留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为回复托收行3月24日和29日以及4月4日的swift报文,代收行通过swift(日期分别为3月27日、3月30日和4月6日)重复了以下相同的措辞:

“请注意b银行不提供跟单信用证服务(凭单付款),我们已关卷。”

尽管托收行一再催促,但代收行既不汇款,也不退单。

问题

发送给代收行的跟单托收,随附的托收指示完整清晰,要求凭付款交单,且注明受urc 522约束。代收行没有遵照托收行的指示,在未获付款的情况下就放单(连同所有经代收行背书的正本提单)给付款人。因此,代收行是否有责任赔偿并向托收行支付全部金额以及延迟付款利息?

分析

2023年3月2日,托收行通过dhl向代收行寄送了一套托收单据,适用urc522。托收指示为付款交单。

托收单据包括一套正本提单,由托收行背书给代收行。在未经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此种背书不符合urc 522第10条(a)款的规定。

从双方的往来电文看来,代收行未收款便向付款人释放了单据。而且代收行将提单背书给了付款人,有效地使得付款人获取了托收项下的货物。

这些电文信息还显示托收行不熟悉跟单托收。

国际商会过去曾在不同的意见中讨论过未付托收问题,r605(ta542)、r497和r383。

然而,对于本案而言,最重要的是r863(ta821)中的意见:

“无论指定银行(即代收行)的分行是总行还是营业部门,它都必须遵循urc522的条款和条件。urc 522第1条(b)款强调一家银行没有义务处理它收到的任何托收指示。然而,如果它选择不处理托收指示,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发送方。urc 522第1条(c)款对此有明确规定。银行无权无视托收指示而将单据直接交付/处置给付款人。”

第1条(b)款和(c)款的内容在此也同样适用。将托收项下的单据交给付款人(并将提单背书给付款人),代收行事实上已办理了托收。此外,第4条(a)款强调,银行只能按照托收指示中的指令行事。

因此,若无法退还原始单据,代收行应对托收指示项下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责任。

结论

代收行的行为违反了托收指示以及urc 522的适用条款,因此,代收行应对违反作为代收行的义务和/或未能退回其所收到的单据负责。

urc 522并不对银行施加任何付款义务;任何补救措施属于适用法律问题,且超出urc 522的范围。

任何利息索赔也超出urc 522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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